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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晚去中崙派出所,想說為遺失的手機備個案
怕撿走的那個人拿我手機去做壞事...
親切的警察先生跟我說...
除非我給他們我的手機序號(買手機時,在手機的外盒上有)
不然,電信警察還是無法幫我找到我的手機~
內心的os:嗚~人家這支手機用了四年多,盒子早就丟了,從沒想過要記什麼序號呀...
警察先生見我一臉茫然,好心的打了個簡單的比方給我聽~
假設你的摩托車掉了,可是你又無法告訴我們你的車號...那我們要怎麼幫你找呢?
ㄛ~原來如此!!
不過,最後的重點是~
我還是可以備案,追溯期是半年
意思就是說,在半年內我若找到手機序號,對方又沒把手機還我
我是可以告對方侵佔滴...
我希望對方只是記性不好,忘了把手機寄回來給我~
唉~我的資料....
電話通通不見了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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